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苗簡字第426號
原 告 NEGADO PAUL MICHAEL(麥克爾)
CLARITO KARREN RATILLA(瑞媞菈)
DASAL EDUARDO DE LA CRUZ(杜拉多)
LAGBAS JOY CHARMAINE LATUHAN(查梅音)
YANGA ARNELYN HILARIO(艾兒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賴宜孜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明慈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票面金額)合計為新臺幣
(下同)27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 元,扣除已繳之
2,650 元後,尚應補繳2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欣容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