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簡字,107年度,426號
MLDV,107,苗簡,426,2018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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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苗簡字第426號
原   告 NEGADO PAUL MICHAEL(麥克爾
      CLARITO KARREN RATILLA(瑞媞菈)
      DASAL EDUARDO DE LA CRUZ(杜拉多)
      LAGBAS JOY CHARMAINE LATUHAN(查梅音)
      YANGA ARNELYN HILARIO(艾兒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賴宜孜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明慈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票面金額)合計為新臺幣
(下同)27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 元,扣除已繳之
2,650 元後,尚應補繳2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欣容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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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