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小字,107年度,176號
MLDV,107,苗小,176,201807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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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苗小字第176號
上訴人即原告 閎邦化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育甫
訴訟代理人  張勝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月雲間因本院107 年度苗小字第176 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7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
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歐明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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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閎邦化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