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苗小字第176號
上訴人即原告 閎邦化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育甫
訴訟代理人 張勝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月雲間因本院107 年度苗小字第176 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7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
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歐明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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