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繼字第343號
聲 請 人
即繼承人 董娟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為被繼承人徐照仁(男,民國00年00月0 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設苗栗縣○○市
○○里0 鄰○○○街00巷0 號)之配偶,被繼承人於民國10
7 年6 月20日死亡,現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
並無不合,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之翌日起6 個月內
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
,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 個月內,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四、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繼承人徐照仁之遺產負擔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奕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
書 記 官 嚴小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