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907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江富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捌仟零貳拾
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江富貴於民國93年9 月22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
貸款,貸款總額為新臺幣15萬元整,約定利息按年利
率9.25% 計息,詎料債務人江富貴僅繳納本息至民國
93年10月21日止,現尚有本金148,024 元未獲清償,
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
八條之規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得視為全部到
期,因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
標的之借款本息。
(一)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貸款申請
書影可證(原本如奉 鈞院通知即當呈送核對)為求
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
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釋明文件:證物( 一) 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影本乙份。
證物( 二) 帳務明細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孔秀蓮
附表107 年度司促字第3907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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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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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江富貴 │自民國93年10│至清償日止 │年息9.25% │
│ │148024│ │月22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江富貴 │自民國93年1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48024│ │月2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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