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3907號
MLDV,107,司促,3907,2018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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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907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江富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捌仟零貳拾
  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江富貴於民國93年9 月22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
     貸款,貸款總額為新臺幣15萬元整,約定利息按年利
     率9.25% 計息,詎料債務人江富貴僅繳納本息至民國
     93年10月21日止,現尚有本金148,024 元未獲清償,
     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
     八條之規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得視為全部到
     期,因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
     標的之借款本息。
  (一)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貸款申請
     書影可證(原本如奉 鈞院通知即當呈送核對)為求
     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
     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釋明文件:證物( 一) 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影本乙份。
     證物( 二) 帳務明細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孔秀蓮
附表107 年度司促字第3907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江富貴  │自民國93年10│至清償日止 │年息9.25%   │
│  │148024│     │月22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江富貴  │自民國93年1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48024│     │月2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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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