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3836號
MLDV,107,司促,3836,2018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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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836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蕭皓元(即林雅惠之繼承人)
      蕭皓偉(即林雅惠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蕭金良
一、債務人蕭皓元、蕭皓偉應於其繼承被繼承人林雅惠(身分證
  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
  新臺幣(下同)貳萬玖仟玖佰參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
  一月十四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 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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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