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3286號
MLDV,107,司促,3286,2018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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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286號
債 權 人 阮氏莎麗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余玉瓊間請求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應釋明其請求。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 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 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 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同法第513 條第 1 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督促債務人給付精神慰撫金,並提 出切結書及Facebook訊息相片等件為證,然觀之上開切結書 ,僅係證明債權人與第三人吳政光間之借貸關係,復查上開 Facebook訊息相片內容,亦無法釋明債權存在,故經本院於 民國(下同)107 年6 月29日發函通知債權人於收受送達次 日起五日內補正債權釋明文件,該項通知業於107 年7 月9 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一紙在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 今仍未補正,依首開規定,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三、依首開規定及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 條 ,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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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