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11號
聲 請 人 陳秀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坤欣建設有限公司之清算期間,准予展期至民國107 年12月11日止。
事 實
一、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 ,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 113 條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坤欣建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經本 院准許清算人就任日期為民國106 年12月11日。然清算人於 107 年5 月30日始收到本院苗院傑民有6107司司更一1 字第 1424 9號函文,致未能於就任之日起6 個月內完結清算,故 聲請准予展期6 個月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爰准許本 件清算自民國107 年6 月12日起展延至107 年12月11日止。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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