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9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邱達能
邱達成
視同上訴人
即 原 告 邱達勇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邱碧珍
徐慈佑
邱楷茹
邱楹茹
邱湛峻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7 年5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164,770 元(見附表)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8,2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廖仲一
附表:
┌─┬───────────┬─────┬───┬────┬──────┐
│編│ 土地地號 │ 公告現值 │ 面積 │權利範圍│ 價額 │
│號│(苗栗縣苗栗市巨蛋段)│(元/ ㎡)│(㎡)│ │ (新臺幣) │
├─┼───────────┼─────┼───┼────┼──────┤
│1 │ 680 │ │79.17 │ │ 2,557,191 │
├─┼───────────┤ 32,300 ├───┤ 1/1 ├──────┤
│2 │ 681 │ │80.73 │ │ 2,607,579 │
├─┴───────────┴─────┴───┴────┼──────┤
│ 合 計 │ 5,164,77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