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簡字,106年度,640號
MLDV,106,苗簡,640,201807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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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苗簡字第64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萩宏
      陳總鎮
視同上訴人
即 被 告 陳萩仁
      朱清源
      朱益文
      楊士媛
      朱陳素珠
      陳蔡麗卿
      陳秋香
      陳秋美
      陳秋雲
      卓碧蓮
      陳燕翔
      陳穎臻
      陳春敏
      陳阿財
      蕭陳菊枝
      李黃鳳春
      陳佩君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朱益川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6 月12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5,339 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戴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廖仲一
附表:
┌──┬──────────────┬──────┬─────┬─────┬─────────────┐
│編號│    標    的    │公告土地現值│ 面 積 │ 權利範圍 │    價    額    │
│  │(竹南鎮大埔中段大埔小段) │(元/㎡) │ (㎡) │     │(新臺幣,元以下4 捨5 入)│
├──┼──────────────┼──────┼─────┼─────┼─────────────┤
│1  │    460-1地號      │ 4,400元  │ 1762   │ 1/1536  │    5,047元      │
├──┼──────────────┼──────┼─────┼─────┼─────────────┤
│2  │    460-4地號      │ 4,400元  │ 102   │ 1/1536  │     292元      │
├──┴──────────────┴──────┴─────┴─────┼─────────────┤
│                                合 計  │    5,339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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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