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5年度,22號
MLDV,105,家訴,22,2018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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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家訴字第22號
原   告 林○村 
訴訟代理人 廖宜祥律師
被   告 林○璋 
訴訟代理人 張志隆律師
被   告 林○雲 
      林○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6 月2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之被繼承人林○○玉如附表一所示遺產,應依附表一所示方法分割。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攻擊或防禦方法,除別有規定外,應依訴訟進 行之程度,於言詞辯論終結前適當時期提出之。當事人意圖 延滯訴訟,或因重大過失,逾時始行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 有礙訴訟之終結者,法院得駁回之。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旨 不明瞭,經命其敘明而不為必要之敘明者,亦同,民事訴訟 法第196 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林○璋於民國107 年6 月21 日本院最後一次言詞辯論期日,始當庭陳述:附表一編號3 玉山銀行竹南分行存款及編號4 股票,均是被繼承人林○○ 玉借被告林○璋之名所為之存款或所買之股票,不應列入遺 產分配,被告林○璋會另外提起訴訟,請求本件待另案訴訟 結果云云。然查:(一)本件原告起訴時,即已主張附表一 編號4 股票為遺產,被告林○璋委任訴訟代理人於105 年9 月21日答辯狀表示:股票主張變價後以所得款項按應繼分比 例分配之(卷一第82頁)。106 年4 月17日本院第一次爭點 整理時,被告訴訟代理人對於上開股票為遺產乙節並未爭執 。106 年9 月21日原告訴訟代理人當庭陳述:詢問被告林○ 璋是否同意股票全部出售再平分,被告林○璋當庭表示:同 意股票出售(卷二第66頁)。107 年4 月19日,本院詢問股 票各1/4 取得,有無意見?被告訴訟代理人當庭表示無意見 (卷二第122 頁)。107 年6 月21日本院第二次爭點整理時 ,被告林○璋及訴訟代理人亦未對上開股票為遺產表示不同 意。是被告林○璋及其訴訟代理人歷經多次審理期日,多次 提出書狀,從未主張上開股票係被繼承人借名登記,於最後 一次言詞辯論期日終結前,始提出前開抗辯,顯為意圖延滯 訴訟,逾時提出攻擊防禦方法,而有礙於訴訟終結。(二) 本件被告林○璋之訴訟代理人於106 年4 月17日即已具狀請



求調查被繼承人於玉山銀行竹南分行之存款,經玉山銀行於 106 年6 月19日函覆在卷(卷二第27頁),此後歷經數次審 理期日、數次提出答辯狀,被告林○璋及訴訟代理人從未抗 辯此為被繼承人借名登記帳戶。107 年6 月21日本院第二次 爭點整理時,被告林○璋及訴訟代理人亦未對上開帳戶存款 為遺產表示不同意,於最後一次言詞辯論期日終結前,始提 出前開抗辯,顯然係意圖延滯訴訟,逾時提出攻擊防禦方法 ,而有礙於訴訟終結。依首開規定,本院自得駁回前開抗辯 而無庸審酌,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繼承人林○○玉於民國104 年7 月16日死亡,繼承人為 其4 名子女即兩造。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附表一所示遺產 ,惟兩造無法協議分割,為此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訴請分 割遺產。
(二)原告主張分割方法如下:
(1)附表一編號1 不動產(下爭系爭房地)、編號2 竹南郵局 存款、編號4 股票兩造已於訴訟進行中變價、編號5 勞保 老年給付,均分歸兩造各取得1/4 。
(2)附表一編號6 汽車分歸被告林○璋取得,編號7 機車分歸 被告林○冠取得。
(3)附表一編號3 玉山銀行竹南分行存款。原告於104 年7 月 17日提領842,400 元,另原告領有喪葬給付96,450元,扣 除已支出被繼承人喪葬費用406,071 元;被繼承人遠傳電 話費、104 年9 月份電費、10月份水費、10、11月信和電 視費、電視被切拆裝機費、104 年7 、8 月水費、6 月瓦 斯費、地價稅、代書費合計29,140元,應自上開存款中扣 除。另被繼承人以系爭房地為擔保向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 限公司借款,被繼承人死亡後,原告繳納貸款第26、31至 49期,被告林○璋則繳納第27至30、50至61期,兩造同意 每期繳納款項以新台幣(下同)11,300元計算,原告墊支 20期,共計226,000 元,被告林○璋墊支16期,共計180, 800 元,及本件訴訟中鑑定系爭房地之鑑價費原告墊支20 ,000元,兩造均同意自上開存款中扣除,扣除後所餘金額 兩造各取得1/4 。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林○雲林○冠:同意原告之請求。
三、被告林○璋:同意系爭房地、存款、股票變價所得、勞保老 年給付分歸兩造各取得1/4 。同意汽車分歸被告林○璋取得 、機車分歸被告林○冠取得。同意原告所主張被繼承人喪葬 費406,071 元、電話費等費用29,140元、原告繳納貸款第26



、31至49期,被告林○璋繳納第27至30、50至61期貸款、系 爭房地鑑價費用,均自原告領出之842,400 元中扣除後分配 。
四、查兩造不爭執之事實為:
(一)被繼承人於104 年7 月16日死亡,其繼承人為4 名子女即 兩造(卷一第71頁)。
(二)被繼承人遺有下列遺產:
1、系爭房地,兩造已辦理繼承登記(卷一第5 、9 至12頁) 。
2、竹南郵局存款19,160元(卷一第5頁)。 3、玉山銀行竹南分行存款842,488 (原告於104 年7 月17日 提領842,400 元,餘額為88元,卷二第28頁) 4、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1235股、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31000 股、聚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3100股、鴻 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20000 股、藍天電腦股份有限公 司1000股、華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00股、普誠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5000股、元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00股、正嵐精 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1019股、鴻準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000 股、歌林股份有限公司10000 股、中美矽晶製品股 份有限公司1050股、台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129股、 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00股、台揚2000股、亞瑟2000股 、合晶科技2097股(卷一第5 頁)。
5、汽車ABS-0000號、機車FN7-000號(卷一第6 頁)。 6、被繼承人勞保老年給付953,392 元(卷二第96頁)。(三)兩造同意下列喪葬費、繼承等相關費用,由原告自玉山銀 行竹南分行提領之842,400 元加計原告領取之喪葬給付96 ,450元扣除,餘額共76,839元再分配予兩造。(計算式: 842,400 +96,450-406,071 -29,140-226,000 -180, 800 -20,000=76,839)。
1、喪葬費用:406,071 元(原告支付,卷二第128 頁)。 2、被繼承人遠傳電話費、104 年9 月份電費、10月份水費、 10、11月信和電視費、電視被切拆裝機費、104 年7 、8 月水費、6 月瓦斯費、地價稅、代書費合計29,140元(原 告支付,卷二第129頁)。
3、被繼承人以系爭房地為擔保向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貸款之債務,原告繳納第26、31至49期,被告林○璋繳納 第27至30、50至61期,兩造同意每期繳納金額以11,300元 計算,原告繳納20期,共計226,000 元,被告林○璋繳納 16期,共計180,800 元(卷二第147 、149 頁)。 4、系爭房地鑑價費用20,000元(原告支付,卷二第149 頁)




(四)兩造同意系爭房地分歸兩造取得,各按應有部分1/4 比例 維持分別共有,存款、股票變價所得、勞保老年給付分歸 兩造各取得1/4 、汽車ABS-0000號分歸被告林○璋取得、 機車FN7-000 號分歸被告林○冠取得。
五、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 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民法第1151條、 第1164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分割被繼承人之遺產 ,終止兩造間之公同共有關係,而系爭遺產依其使用目的並 非不能分割,且兩造就系爭遺產亦未定有不分割之約定,惟 迄未達成分割協議。從而,原告訴請裁判分割遺產,核屬有 據,應予准許。
六、按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 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以 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 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或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 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 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民 法第824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 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此觀同法第830 條第2 項規定自明。是遺產之分割方法,法院有自由裁量之 權,不受共有人主張之拘束,然應斟酌共有物之性質、經濟 效用及全體共有人利益等,公平裁量。次按在公同共有遺產 分割自由之原則下,民法第1164條規定,繼承人得隨時請求 分割遺產,該條所稱之「得隨時請求分割」,依同法第829 條及第830 條第1 項規定觀之,自應解為包含請求終止公同 共有關係在內,俾繼承人之公同共有關係歸於消滅而成為分 別共有,始不致與同法第829 條所定之旨趣相左,庶不失繼 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之立法本旨(最高法院93年台上字 第2609號判決意旨可參)。再按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 ,按人數平均繼承,民法第1141條定有明文,是兩造應繼分 各為1/4 。本院審酌兩造均同意除汽車分歸被告林○璋、機 車分歸被告林○冠取得,其餘遺產均按應繼分比例分配;而 兩造依應繼分比例分配遺產,未損及共有人之利益,且符合 共有人間公平,系爭房地維持共有亦保留日後共有人間再協 議使用方式或處分方式之空間,爰就被繼承人之遺產裁判分 割如主文所示。
七、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事件涉訟、由敗訴 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 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定有明文。查



裁判分割遺產為形成訴訟,法院決定遺產分割之方法時,應 審酌何種分割方法較能增進共有物之經濟效益,並兼顧兩造 之利益,以決定適當之分割方法,不受起訴聲明之拘束,亦 不因何造起訴而有不同。本件原告請求裁判分割遺產雖有理 由,惟關於訴訟費用之負擔,應由兩造即繼承人全體各按其 應繼分比例負擔,始為公平,爰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 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第85條第1 項但書,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嚴小琪

附表一
┌───┬─────────────────┬────┬────────────┐
│ │ │ │ │
│ 編號 │ 遺產項目 │權利範圍│ 分割方法 │
│ │ │ │ │
│ │ │ │ │
├───┼─────────────────┼────┼────────────┤
│ 1 │苗栗縣○○鎮○○段○○○小段0000-2│全部 │兩造各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
│ │地號土地 │ │比例維持分別共有 │
│ ├─────────────────┼────┤ │
│ │苗栗縣○○鎮○○段○○○小段000 建│全部 │ │
│ │號建物(門牌號碼:苗栗縣○○鎮○○│ │ │
│ │里00鄰○○路0000號) │ │ │
├───┼─────────────────┼────┼────────────┤
│ 2 │竹南郵局存款19,160元 │全部 │分歸兩造各取得1/4 │
├───┼─────────────────┼────┤ │
│ 3 │玉山銀行竹南分行存款76,927元 │全部 │ │
│ │ │ │ │
│ │【原玉山銀行竹南分行存款金額為842,│ │ │ │
│ │ 488 元,原告於104 年7 月17日提領│ │ │
│ │ 842,400元,餘額為88元。 │ │ │
│ │ │ │ │
│ │ 842,400 元兩造同意扣除被繼承人喪│ │ │
│ │ 葬費用及原告、被告林○璋所支付之│ │ │




│ │ 繼承等相關費用,餘額為76,839元(│ │ │
│ │ 詳理由四、(三)所示) │ │ │
│ │ │ │ │
│ │ 合計:餘額88元+76,839元(原告持 │ │ │
│ │ 有)=76,927元】 │ │ │
├───┼─────────────────┼────┼────────────┤
│ 4 │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1235股、臺│全部 │變價後分歸兩造各取得1/4 │
│ │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1000 股│ │ │
│ │、聚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3100股、鴻海│ │ │
│ │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20000 股、藍天│ │ │
│ │電腦股份有限公司1000股、華新科技股│ │ │
│ │份有限公司1000股、普誠科技股份有限│ │ │
│ │公司5000股、元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 │ │
│ │00股、正嵐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1019│ │ │
│ │股、鴻準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10000 │ │ │
│ │股、歌林股份有限公司10000 股、中美│ │ │
│ │矽晶製品股份有限公司1050股、台新金│ │ │
│ │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129股、智冠科技│ │ │
│ │股份有限公司1000股、台揚2000股、亞│ │ │
│ │瑟2000股、合晶科技2097股 │ │ │
├───┼─────────────────┼────┼────────────┤
│ 6 │汽車ABS-0000號 │全部 │分歸被告林○璋取得 │
│ ├─────────────────┼────┼────────────┤
│ │機車FN7-000 號 │全部 │分歸被告林○冠取得 │
├───┼─────────────────┼────┼────────────┤
│ 7 │被繼承人勞保老年給付953,392元 │全部 │分歸兩造各取得1/4 │
└───┴─────────────────┴────┴────────────┘



附表二
┌─────┬──────┐
│ 姓名 │應繼分比例 │
├─────┼──────┤
林○村 │ 1/4 │
│ │ │
林○璋 │ 1/4 │
│ │ │
林○雲 │ 1/4 │
│ │ │




林○冠 │ 1/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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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準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歌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