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苗簡字第294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振浩
上列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6年
度調偵字第9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振浩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所示偽造之「劉鳳麟」署押合計拾捌枚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一應更正 如附表所示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部分:
㈠核被告就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事實欄一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 財、第339 條第2 項之詐欺得利罪;就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事實欄二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被 告偽造「劉鳳麟」署押之行為,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 又其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分別為行使 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就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事實欄一、二所為,各係於密接時、地為之,侵害相同法 益,各行為之獨立性薄弱,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各舉動之 接續實施,均應論以接續犯。被告就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事 實欄一所為,以一行為同時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詐欺取財罪 及詐欺得利罪,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 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被告 所犯上開二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㈡公訴意旨漏論附表編號2 所示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用戶授 權代辦委託書之印文3 枚,惟上開漏論之偽造私文書犯行, 與原起訴之偽造私文書犯行間,本屬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 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究。至如附表編號2 所示行動寬頻業 務申請書、提醒確認表,被告在「申請人簽章欄」、「用戶 / 代理人簽名欄」上,均簽署「劉振浩代劉鳳麟」,其未表 明係本人簽名之意思,並非表示被冒名人用印之意思,均不 生偽造署押、印文問題。
㈢爰審酌被告前無犯罪科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1 份在卷可參,竟不思以尊重他人財產權,以偽造私文
書並持以行使之方式詐取他人財物及利益,影響他人文書、 財產及社會交易安全,造成被害人及遠傳電信公司、臺灣大 哥大電信公司之損害,所為應予非難,兼衡其犯後坦承犯行 ,且已與被害人和解並賠償損害(見106 年度調偵字第97號 卷第37頁反面),暨其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動機、目 的、手段、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參酌被告所犯各罪之時 間密接、情節相近等情,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
㈣按偽造他人之署押,雖為偽造私文書行為之一部,不另論以 刑法第217 條第1 項之罪,但所偽造之此項署押,則應依同 法第219 條予以沒收(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883 號判例意 旨參照)。再按刑法第219 條規定,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 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係採義務沒收主義,凡偽 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論是否屬於犯人所有,苟不能證 明業已滅失,均應依法宣告沒收(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 1310號判決意旨參照)。未扣案之被告偽造如附表所示文書 ,已分別持交電信公司而行使之,已非被告所有之物,自不 予宣告沒收。又未扣案如附表所示偽造「劉鳳麟」之署押18 枚,均係被告所偽造,自均依刑法第219 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又被告既已與被害人劉鳳麟成立調解,並賠償其所受損害 ,業如前述,是本院若再行就被告上開犯罪所得諭知沒收, 顯然過苛,爰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之規定,不併予諭知 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第339 條 第1 項、第2 項、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219 條, 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鄭珮琪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郭世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江秋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
附記論罪之法條全文: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時間 │地點 │文件 │遭偽造之署押│備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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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3 年10月5 日│遠傳電信公│行動寬頻業務服務│印文2枚 │申辦遠傳電信公司│
│ │ │司臺中市某│申請書(105 調偵│ │門號0000000000搭│
│ │ │處門市 │字第103 號卷第15│ │配三星TABS10.5吋│
│ │ │ │頁) │ │平板電腦專案 │
│ │ │ ├────────┼──────┤ │
│ │ │ │遠傳行動電話服務│印文2枚 │ │
│ │ │ │代辦委託書(同卷│ │ │
│ │ │ │第18頁) │ │ │
│ │ │ ├────────┼──────┤ │
│ │ │ │提醒確認表(同卷│印文2枚 │ │
│ │ │ │第19頁) │ │ │
│ │ │ ├────────┼──────┤ │
│ │ │ │行動寬頻業務服務│印文3枚 │ │
│ │ │ │申請書(同卷第22│ │ │
│ │ │ │、23頁) │ │ │
├──┼───────┼─────┼────────┼──────┼────────┤
│ 2 │103年10月5日 │台灣大哥大│行動寬頻業務申請│無 │申辦台灣大哥大門│
│ │ │公司臺中市│書(同卷第65頁)│ │號0000000000搭配│
│ │ │崇德門市 ├────────┼──────┤手機或平板專案 │
│ │ │ │提醒確認表(同卷│無 │ │
│ │ │ │第67頁) │ │ │
│ │ │ ├────────┼──────┼────────┤
│ │ │ │號碼可攜服務申請│印文1枚 │申辦台灣大哥大門│
│ │ │ │書(同卷第77頁)│ │號0000000000搭配│
│ │ │ ├────────┼──────┤ │
│ │ │ │用戶授權代辦委託│印文2枚 │ │
│ │ │ │書(同卷第79頁)│ │ │
│ │ │ ├────────┼──────┤ │
│ │ │ │行動寬頻業務申請│無 │ │
│ │ │ │書(同卷第73頁)│ │ │
│ │ │ ├────────┼──────┤ │
│ │ │ │提醒確認表(同卷│無 │ │
│ │ │ │第75頁) │ │ │
├──┼───────┼─────┼────────┼──────┼────────┤
│ 3 │103年10月7日 │台灣大哥大│行動寬頻業務申請│印文3 枚(聲│申辦台灣大哥大門│
│ │ │公司臺中市│書(同卷第68、69│請書誤載為簽│號0000000000搭配│
│ │ │崇德門市 │頁) │名1 枚、印文│IPAD AIR平板專案│
│ │ │ │ │2枚) │ │
│ │ │ ├────────┼──────┤ │
│ │ │ │用戶授權代辦委託│印文2枚 │ │
│ │ │ │書(同卷第71頁)│ │ │
│ │ │ ├────────┼──────┤ │
│ │ │ │提醒確認表(卷第│印文1枚 │ │
│ │ │ │72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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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調偵字第97號
被 告 劉振浩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振浩係劉鳳麟之侄子,2人同住苗栗縣○○鄉○○村00鄰 ○○00○0號,詎劉振浩竟因缺錢花用,於網路上得知申辦 門號搭配商品變賣換取現金之管道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有及利益,並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未經劉鳳麟之同 意,持劉鳳麟放置於上址住處之國民身分證、汽車駕駛執照 及印章,先後於如附表一所示時間、地點,向如附表一所示 不知情之電信門市店員佯稱受劉鳳麟委託欲申辦行動電話門 號搭配商品專案云云,並在如附表一所示之文件上偽造「劉 鳳麟」之署押後,持以向不知情之門市店員行使,用以申辦 如附表一所示之門號搭配商品專案,致使不知情之門市店員 陷於錯誤,交付門號SIM卡及所搭配之商品予劉振浩,並開
通門號電信服務,足生損害於劉鳳麟、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 司及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下分別稱遠傳電信公司及台 灣大哥大公司)對於行動電話門號用戶管理之正確性。被告 將如附表1所示搭配門號之商品變賣,合計得款約新臺幣( 下同)1萬元。
二、劉振浩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未經劉鳳麟之同意,持劉 鳳麟放置於上址住處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VISA金融卡( 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地,持 上開VISA金融卡消費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致使如附表二所 示特約商店店員誤以為劉振浩係有權使用上開VISA金融卡消 費之人,因而詐得如附表二所示價值之財物。
三、案經劉鳳麟訴請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劉振浩於本署檢察事務官詢問中自 白不諱,核與告訴人劉鳳麟於本署檢察事務官詢問及檢察官 偵訊中之指述相符,並有上開VISA金融卡消費明細、遠傳電 信公司105年4月9日遠傳(發)字第10510306257號函及台灣 大哥大105年3月29日法大字000000000號函暨所附如附表一 所示之門號申辦資料在卷可佐,足證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 其犯嫌已堪認定。
二、論罪:
㈠核被告就上揭犯罪事實一部分,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及同法第339條第1項、第2項之詐 欺取財、得利等罪嫌。被告偽造署押係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 為,而偽造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偽造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 收,均不另論罪。另被告以單一之犯意,於如附表一所示文 件偽造「劉鳳麟」之署押後,持之行使用以詐欺取財、得利 ,係於密接之時、地所為,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 般社會健全觀念,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 一行為予以評價為當,故應論以接續犯而以一罪論。又被告 一行為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得利罪,為想像競 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處斷。又如附表一所示文件上偽造之「劉鳳麟」署押,請依 刑法第219條規定,予以宣告沒收。
㈡核被告就上揭犯罪事實二部分,係犯同法第339 條第1 項之 詐欺取財罪嫌。被告以單一之犯意,於密接之時、地持上開 VISA金融卡向如附表二所示之特約商店刷卡消費,各行為之 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應視為數個舉動之 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當,故應論以接續 犯而以一罪論。
㈢被告所犯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間,犯意各別 ,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至被告犯罪所得部份,請依法 宣告沒收。
三、至告訴意旨認被告於附表二所示之時地,在簽帳單上偽造「 劉鳳麟」之署押後持以行使之,另涉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 。然經向如附表二所示特約商店所使用之信用卡刷卡機所屬 銀行函查,查無被告偽造「劉鳳麟」署押之證據,有合作金 庫商業銀行106年9月28日合金總電字第1062106636號函、財 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106年9月21日聯會計字第106000 1211號函、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6年9月30日陳 報狀各1份在卷可證,實難認被告有上揭行使偽造私文書之 犯行。然此部分如成立犯罪,與前揭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犯 罪事實欄二詐欺取財罪部分具有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 合犯關係,為裁判上一罪,應為前揭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效力 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檢 察 官 鄭珮琪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書 記 官 鄭光棋
附表一:
┌──┬───────┬─────┬────────┬──────┬────────┐
│編號│時間 │地點 │文件 │遭偽造之署押│備考 │
├──┼───────┼─────┼────────┼──────┼────────┤
│ 1 │103 年10月5 日│遠傳電信公│行動寬頻業務服務│印文2枚 │申辦遠傳電信公司│
│ │ │司臺中市某│申請書(105 調偵│ │門號0000000000搭│
│ │ │處門市 │字第103 號卷第15│ │配三星TABS10.5吋│
│ │ │ │頁) │ │平板電腦專案 │
│ │ │ ├────────┼──────┤ │
│ │ │ │遠傳行動電話服務│印文2枚 │ │
│ │ │ │代辦委託書(同卷│ │ │
│ │ │ │第18頁) │ │ │
│ │ │ ├────────┼──────┤ │
│ │ │ │提醒確認表(同卷│印文2枚 │ │
│ │ │ │第19頁) │ │ │
│ │ │ ├────────┼──────┤ │
│ │ │ │行動寬頻業務服務│印文3枚 │ │
│ │ │ │申請書(同卷第22│ │ │
│ │ │ │、23頁) │ │ │
├──┼───────┼─────┼────────┼──────┼────────┤
│ 2 │103年10月5日 │台灣大哥大│行動寬頻業務申請│簽名2枚 │申辦台灣大哥大門│
│ │ │公司臺中市│書(同卷第65頁)│ │號0000000000搭配│
│ │ │崇德門市 ├────────┼──────┤手機或平板專案 │
│ │ │ │提醒確認表(同卷│簽名1枚 │ │
│ │ │ │第67頁) │ │ │
│ │ │ ├────────┼──────┼────────┤
│ │ │ │行動寬頻務申請書│簽名2枚 │申辦台灣大哥大門│
│ │ │ │(同卷第73頁) │ │號0000000000搭配│
│ │ │ ├────────┼──────┤IPHONE 6手機專案│
│ │ │ │提醒確認表(同卷│簽名1枚 │ │
│ │ │ │第75頁) │ │ │
├──┼───────┼─────┼────────┼──────┼────────┤
│ 3 │103年10月7日 │台灣大哥大│行動寬頻業務申請│簽名1 枚、印│申辦台灣大哥大門│
│ │ │公司臺中市│書(同卷第68、69│文2枚 │號0000000000搭配│
│ │ │崇德門市 │頁) │ │IPAD AIR平板專案│
│ │ │ ├────────┼──────┤ │
│ │ │ │用戶授權代辦委託│印文2枚 │ │
│ │ │ │書(同卷第71頁)│ │ │
│ │ │ ├────────┼──────┤ │
│ │ │ │提醒確認表(卷第│印文1枚 │ │
│ │ │ │72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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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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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盜刷日期 │盜刷地點及特約商店名稱│消費金額 │備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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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3.10.4 │苗栗縣苗栗市恭敬里中正│1,079元 │ │
│ │ │路992 號1 樓(立盈百貨│ │ │
│ │ │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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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03.10.4 │苗栗縣三義鄉西湖村下湖│50元 │ │
│ │ │5-9號(車亭加油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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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03.10.4 │苗栗縣三義鄉西湖村下湖│94元 │ │
│ │ │5-9號(車亭加油站) │ │ │
├──┼───────┼───────────┼─────┼────┤
│ 4 │103.10.4 │苗栗縣三義鄉中正路146 │120元 │ │
│ │ │號(中油三義站) │ │ │
├──┼───────┼───────────┼─────┼────┤
│ 5 │103.10.6 │苗栗縣三義鄉中正路146 │120元 │ │
│ │ │號(中油三義站) │ │ │
├──┼───────┼───────────┼─────┼────┤
│ 6 │103.10.4 │苗栗縣苗栗市英才路169 │2,100元 │ │
│ │ │號(天璽星光大道KTV) │ │ │
├──┼───────┼───────────┼─────┼────┤
│ 7 │103.10.4 │苗栗縣苗栗市英才路169 │800元 │ │
│ │ │號(天璽星光大道KTV) │ │ │
├──┼───────┼───────────┼─────┼────┤
│ 8 │103.10.4 │苗栗縣苗栗市中正路822 │5,480元 │ │
│ │ │號(小林鐘錶眼鏡股份有│ │ │
│ │ │限公司苗栗分公司) │ │ │
├──┼───────┼───────────┼─────┼────┤
│ 9 │103.10.4 │苗栗縣苗栗市至公路2 巷│500元 │ │
│ │ │3 號(園霖汽車商務旅館│ │ │
│ │ │) │ │ │
├──┼───────┼───────────┼─────┼────┤
│10 │103.10.10 │苗栗縣苗栗市苗栗市南勢│140元 │ │
│ │ │里坪頂東55巷2 號(揚升│ │ │
│ │ │加油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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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103.10.9 │苗栗縣三義鄉西湖村下湖│115元 │ │
│ │ │5-9號(車亭加油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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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103.10.16 │苗栗縣苗栗市中正路109 │927元 │ │
│ │ │號1 樓(動物王國苗栗店│ │ │
│ │ │) │ │ │
├──┼───────┼───────────┼─────┼────┤
│13 │103.10.16 │苗栗縣○○鄉○○路00號│126元 │ │
│ │ │(松豐加油站) │ │ │
├──┼───────┼───────────┼─────┼────┤
│14 │103.10.23 │苗栗縣三義鄉西湖村下湖│120元 │ │
│ │ │5-9號(車亭加油站) │ │ │
├──┼───────┼───────────┼─────┼────┤
│15 │103.10.31 │苗栗縣三義鄉西湖村下湖│117元 │ │
│ │ │5-9號(車亭加油站) │ │ │
├──┼───────┼───────────┼─────┼────┤
│16 │103.11.2 │苗栗縣三義鄉西湖村下湖│85元 │ │
│ │ │5-9號(車亭加油站) │ │ │
├──┼───────┼───────────┼─────┼────┤
│17 │103.11.6 │苗栗縣三義鄉西湖村下湖│110元 │ │
│ │ │5-9號(車亭加油站) │ │ │
├──┼───────┼───────────┼─────┼────┤
│18 │103.11.11 │苗栗縣三義鄉西湖村下湖│90元 │ │
│ │ │5-9號(車亭加油站) │ │ │
├──┼───────┼───────────┼─────┼────┤
│19 │103.11.11 │苗栗縣三義鄉西湖村下湖│110元 │ │
│ │ │5-9號(車亭加油站) │ │ │
├──┼───────┼───────────┼─────┼────┤
│20 │103.11.20 │苗栗縣三義鄉西湖村下湖│120元 │ │
│ │ │5-9號(車亭加油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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