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794號
MLDM,107,聲,794,2018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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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794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暨
受 刑 人 鍾志欣
具 保 人 孫旻秀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
入保證金(107 年度執字第1573號、107 年度執聲沒字第55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鍾志欣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所載。
二、按受死刑、徒刑或拘役之諭知,而未經羈押者,檢察官於執 行時,應傳喚之;傳喚不到者,應行拘提。又按具保之被告 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 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再按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另按沒入保證金 ,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469 條第1 項、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及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 明文。
三、經查,被告暨受刑人即具保人鍾志欣(下稱受刑人)前因違 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法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 1 萬元,由具保人孫旻秀於107 年1 月30日繳納足額現金後 ,已同日將受刑人釋放在案。茲因受刑人上開案件經本院以 107 年度訴緝字第11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4 月確定 ,經聲請人以107 年度執字第1573、1574號案件依法傳喚執 行,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亦無在監在押或人身自由受公 權力拘束之情事,復經依法拘提無著,致無法執行等情,此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刑事被告保證書、本院 107 年度刑保工字第2 號國庫存款收款書、戶役政連結作業 系統全戶戶籍資料、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拘票、 拘提報告書及受刑人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是 受刑人顯已逃匿之事實,應堪認定。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 受刑人原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從而,首揭聲 請意旨,除漏引刑事訴訟法第119 條之1 第2 項之規定作為 聲請依據,應由本院予以補充適用外,經核尚無不合,應予 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 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茂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信全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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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