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726號
MLDM,107,聲,726,20180702,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726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河瓅
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107 年度執聲字第45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河瓅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受刑人楊河瓅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41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蓓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孟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