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原訴字,107年度,9號
MLDM,107,原訴,9,201807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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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原訴字第9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智仁
選任辯護人 廖宜祥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13
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智仁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 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 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或第101 條 之1 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 判中每次不得逾2 月;第105 條第3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二、查被告王智仁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組 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1 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刑法第 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 14條第1 項之洗錢罪、第15條第1 項第2 款之特殊洗錢罪, 業據被告供述犯行在卷,並有相關證人之證述及證據資料可 佐,足認其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涉犯多次詐欺犯行,有事 實足認有反覆實施詐欺取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 、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爰於民國107 年5 月4 日裁定自 當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三、茲因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07年7月16日依法 訊問被告,及聽取辯護人之意見並核閱相關卷宗後,於當日 言詞辯論終結,定於107 年8 月9 日宣判。本案雖已審結, 惟判決後,檢察官及被告2 人均得上訴,於此情形下,被告 實有可能預期判決之刑度非輕,為規避審判程序之進行或妨 礙刑罰之執行而逃亡,實容有保全日後審判、執行之必要, 倘命被告具保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 本案日後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又考量被告於本案有多次提 領詐欺款項之行為,併參以本件犯案動機係因被告覺得好賺 ,足徵被告所為仍有可能再犯同一犯罪之危險,而有事實足 認其有反覆實施該同一詐欺取財犯行之虞。本院審酌其所涉 犯罪事實對社會侵犯之危害性及國家刑罰權之有效行使、社 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與被告之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 制之程度,經兩相利益衡量後,認對被告羈押仍屬適當,合 乎比例原則,而有羈押之必要。爰自107 年8 月4 日起延長 羈押2 月(本案於107 年7 月16日審理後,宣判庭期於同年 8 月9 日進行,惟該時羈押期間已行屆滿,爰於當日先行延 長羈押之訊問程序,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前段、第5 項、第220 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碩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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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