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侵訴字第6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0000-000000C(年籍詳卷)
選任辯護人 李建德律師(法扶)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侵訴
字第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0000-000000C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二十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 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 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或第101 條 之1 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 判中每次不得逾2 月,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及第5 項 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 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2 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107 年2 月 23日將其收押,並於107 年5 月23日延長羈押1 次,茲因被 告之羈押期間將屆,而審酌本案尚於審理中,原羈押原因亦 仍繼續存在,且有羈押之必要,爰自107 年7 月23日起延長 羈押2 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但書、第5 項、第220 條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柳章峰
法 官 顏碩瑋
法 官 黃思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祥鑫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