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定監護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07年度,78號
HLDV,107,監宣,78,20180723,1

1/1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監宣字第78號
聲 請 人 鄭金山
送達代收人 鄭士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改定監護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陳娥之親屬系統表。
(二) 親屬同意書(各同意人需於同意書蓋印鑑章並附印鑑證明
   各1份)。
(三) 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同意擔任之同意書以及印鑑鑑明1
   份(需與同意書上所蓋印章相符)。
二、如有疑問,請洽本件聯絡人:申股書記官黃慧中(聯絡電話
  00-0000000分機572)。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淑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慧中
附件:親屬系統表、同意書、同意書(監護、輔助宣告)各一件。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