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小調字第179號
聲 請 人 蘇文輝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執行中附10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強制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本件進入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 ,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李昱賢、姜新銀、宋明達、楊建 平、馬富璋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事件,因相對人有於不 同監獄間服刑,或於不同縣市任職之情,顯見本件顯無調解 成立之望,縱訂期亦難期待相對人全體到場參與調解程序, 亦合乎不能調解之要件,綜上以觀。依前開民事訴訟法第 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毋庸經調解,本院將依法續行審理 。
三、茲聲請人之起訴視為聲請調解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 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洪維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