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3641號
HLDV,107,司促,3641,2018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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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641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債 務 人 陳謙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柒仟陸佰貳拾元
  ,及其中貳萬肆仟捌佰零參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洪維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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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