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626號
債 權 人 花蓮縣德武儲蓄互助社(即花蓮縣春德儲蓄互助社
)
法定代理人 楊敏雄
債 務 人 陳惠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參萬壹仟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八點四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違約
金,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七年
六月三十日止,已計算然未清償之利息參萬伍仟玖佰陸拾陸
元及違約金肆仟伍佰陸拾參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洪維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