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3382號
HLDV,107,司促,3382,2018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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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382號
債 權 人 花蓮縣吉安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李明華
債 務 人 黃孫阿妹
債 務 人 蔡育修
債 務 人 夏阿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貳仟伍佰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八點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四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洪維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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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