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289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邱必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萬零參佰柒拾捌元
,及其中貳萬陸仟貳佰捌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九日
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
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
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收取壹佰伍拾元之
逾期手續費,延滯第二個月當月收取參佰元之逾期手續費,
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每月收取陸佰元之逾期手續費,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洪維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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