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四二一號
原 告 朱國彰
被 告 數位通電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右
法定代理人 吳宇樑
被 告 陳同貴
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二三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起訴狀所載。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被訴妨害名譽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 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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