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192號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債 務 人 王勳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仟貳佰玖拾陸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請求應予駁回。(本件債權人所提之債權契約書內僅載
遲延利息及違約金,並無遲延費用貳佰參拾柒元及法務費用
玖拾參元,且未提出該費用之釋明文件,故僅准如前項所示
範圍核發支付命令,超過部分之請求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洪維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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