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3127號
HLDV,107,司促,3127,2018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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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127號
債 權 人 周謚舜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蘇家益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蘇家益發支付命令,查本件債權人 主張受讓之系爭債權,前經讓與人取得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 年度司執字第42209號及102年度司執字第69999號債權憑證 執行名義,此有債權讓與契約書在卷可憑,現聲請人重複聲 請發支付命令,無權利保護之必要,依首開法條規定,該支 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5 日
民事庭法 官 湯文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 吳純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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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