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490號
債 權 人 黃玉惠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家銘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以書狀表明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 與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如未為詳盡之記載而可以補正者 ,經定期間命為補正,如逾期仍未補正,應認其聲請不合程 式,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下 同)107年5月31日命債權人於本通知送達後翌日起7日內補正 「一、請補繳聲請費500元。二、請提出林家銘之除戶謄本 及繼承系統表。三、請提出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四 、請提出繼承人未拋棄繼承之釋明文件,並更正請求為限定 繼承責任(即於繼承遺產之範圍內負清償責任)。」,該通 知書已於107年6月8日合法送達予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揆諸前述說明,其聲請 尚難謂為合法,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非訟事件法第30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湯文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 廖翊含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