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66號
原 告 郭金田
訴訟代理人 許嚴中律師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吳泰焜
複代理人 李燕玲
儲銀菊
洪翊薳
被 告 蕭福慶
訴訟代理人 阮慶文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9月5日上午11時行言詞辯論。
兩造應就原告主張之G道路能否轉向通行花蓮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以連接台11線公路表示意見。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楊碧惠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妍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