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366號
HLDV,106,訴,366,2018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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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66號
原   告 郭金田
訴訟代理人 許嚴中律師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吳泰焜
複代理人  李燕玲
      儲銀菊
      洪翊薳
被   告 蕭福慶
訴訟代理人 阮慶文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9月5日上午11時行言詞辯論。
兩造應就原告主張之G道路能否轉向通行花蓮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以連接台11線公路表示意見。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楊碧惠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妍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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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