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7年度,43號
HLDM,107,附民,43,201807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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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43號
原   告 黃映閩
訴訟代理人 邱一偉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
被   告 沈志盛
上列被告因傷害致重傷案件(107 年度訴字第64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64號傷害致重傷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光進
法 官 黃英豪
法 官 許芳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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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