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89年度,205號
TCDM,89,附民,205,2000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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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二О五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八二五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二十八萬七千元,並自八十 九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 告假執行。
其陳述略稱:被告於八十六年一月二十五日,在台中市○區○○街「找茶」茶坊 ,召集民間互助會,並自任會首,共十六會,每會二萬元,底標二千元,竟冒用 洪佩誼江雨晴、陳淑婷、黃錦綉等人名義參加互助會,並於八十六年某月間( 同年三至五月間),偽以江雨晴張簡文彬名義填載標息五千四百元、七千五百 元之標單,並據以行使而參與競標,得標後將會款供己週轉使用;迄至八十六年 七月二十五日,該次由活會會員林志承、林高德二人合標,收取會款後仍未交付 會款予得標之林志承林高德,並擅自挪用會款,再於八十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因被告避不見面致該互助會停標,原告始知受騙。被告共詐騙原告三十萬元,除 償還一萬三千元外,尚餘二十八萬七千元未清償,為此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如聲明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被訴偽造文書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 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 名 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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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