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38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送達代收人 許堯順
上列原告請求被告陳阿昌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7,897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兆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戴嘉宏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