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238號
TTDV,107,補,238,2018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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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38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送達代收人 許堯順  
上列原告請求被告陳阿昌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7,897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兆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戴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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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