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18號
原 告 國立臺東大學
法定代理人 曾耀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柚子餐飲企業社(即黃法維)及琳茲企業社(即王
銘薇)間請求連帶給付違約金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242,0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
民事庭 法 官 廖建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蘇美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