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218號
TTDV,107,補,218,20180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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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18號
原   告 國立臺東大學
法定代理人 曾耀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柚子餐飲企業社(即黃法維)及琳茲企業社(即王
銘薇)間請求連帶給付違約金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242,0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
         民事庭    法 官 廖建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蘇美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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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