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80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劉伶蘭
債 務 人 劉全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玖萬貳仟伍佰伍拾陸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
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劉伶蘭前就讀南華大學邀同債務人劉全東為連帶保
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額度新臺幣80萬元之「就學貸款放款
借據」,並陸續動用撥款11筆,共計新臺幣437,582元整
,其利息、利率、違約金、償還期間及償還辦法詳如放款
借據所載:倘借款人不依約還本或付息時,除願就遲延還
本部分,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
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
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
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
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
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劉伶蘭自民國106年12月
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292,556元,
及自民國106年11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15%計算
之利息,與自民國106年12月0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
,未蒙繳納。債務人劉全東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
清償責任。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
院鑑核,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
令,促其清償,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
書 記 官 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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