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70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林奕希
債 務 人 沈文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叁仟玖佰肆拾肆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林奕希於民國101年間至民國105年間邀同債
務人沈文姿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
生就學貸款】6筆,共計新臺幣12萬3,944元整。並約
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
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72期。倘
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
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
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林奕希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
尚欠本金新臺幣12萬3,944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
、違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
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
。另債務人沈文姿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
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
│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計 算 方 式│
├─┼─────────┼──────────┼──────┼──────────┼──────────────┤
│ │123,944元 │107年2月9日起至 │2.15% │107年3月10日起至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
│1 │ │清償日止 │ │清償日止 │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
│ │ │ │ │ │上開利率20%計算。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品涵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