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707號
TTDV,107,司促,2707,2018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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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70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林奕希
債 務 人 沈文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叁仟玖佰肆拾肆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林奕希於民國101年間至民國105年間邀同債
     務人沈文姿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
     生就學貸款】6筆,共計新臺幣12萬3,944元整。並約
     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
     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72期。倘
     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
     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
     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林奕希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
     尚欠本金新臺幣12萬3,944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
     、違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
     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
     。另債務人沈文姿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
     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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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計   算    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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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3,944元     │107年2月9日起至   │2.15%    │107年3月10日起至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
│1 │         │清償日止      │      │清償日止      │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
│ │         │          │      │          │上開利率20%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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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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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