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495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王景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叁萬玖仟貳佰叁拾肆元,
及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五日起至一百零七年六月五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點九七利息計算;另自民國一百零七
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點四五五
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零九七,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一九
四,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王景元於民國102年09月04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
幣56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
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0.97計算,逾期
繳款時,除自遲延日起按借款利率之1.5倍(惟以年利率百
分之20為上限,逾百分之20者,概以百分之20計收之)按
日給付遲延利息外,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
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依契約
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息,債權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
契約,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
(二)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約
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債務人除付至民國107年05月04
日之應繳本息外,尚積欠債權人本金新臺幣239,234元整
,及前述約定利息、遲延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
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
(見證一)。
(三)如鈞院認應查閱相對人之戶籍資料,懇請逕依職權由戶役
政資訊系統查詢,倘若鈞院認聲請人有補正之必要,再請
函文通知,俾利聲請人及時陳報。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請求之標的有附
呈之契約書影本可證(如奉 鈞院通知,當即送呈原本核
對)。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帳分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
書 記 官 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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