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340號
TTDV,107,司促,2340,201807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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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340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昭陽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聰儀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此於督促程序亦有適用 。督促程序之性質係屬略式訴訟程序,是必有對立當事人之 存在,督促程序關係始得成立,如債權人聲請法院依督促程 序向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時,債務人業已死亡,即屬上開法條 所定情形而無法補正,法院即應以裁定駁回之。二、經查:債務人陳聰儀已於民國107年6月5日死亡,此有其戶 籍謄本(現戶部分含非現住人口)附卷可稽。揆諸首揭說明, 債權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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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