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易字第13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成昌容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7年度偵字第2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並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之。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成昌容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於準備程序中聲請同意進行協 商程序,經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 後,本院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並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1第2項規定,不適用同法第284條之1規定,應由受命 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宗航
法 官 蔡政晏
法 官 黃柏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姿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