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49號
原 告 浮士德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魏煌展
上列原告因菸害防制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
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後之7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或補正書狀未附繕
本,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24條第1款規定,經訴願程序之行政訴訟,
其被告為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次按同法第105條第1項
之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
及其原因事實,又依同法第57條規定,起訴狀應載列被告機
關名義、被告機關地址及其代表人姓名、地址,如有訴訟代
理人者,亦應載列訴訟代理人之姓名、地址。本件原告誤列
「臺南市政府衛生局」為被告,依上開規定,應更正為裁處
書所載之處分機關即「臺南市政府」。
二、次按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2項之規定,訴狀內宜記載適用程
序上有關事項、證據方法及其他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其經
訴願程序者,並附具決定書。查本件原告起訴狀內所載之訴
願決定文號為「衛生福利部107年6月7日衛部法字第0000000
000號」,惟所檢附之訴願決定書卻為「衛生福利部105年10
月4日衛部法字第1050019914號」,與其訴訟標的顯有不符
,程式上自有未合,請補具正確之訴願決定書到院,俾利訴
訟程序之進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朱中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周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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