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交字,107年度,8號
TNDA,107,交,8,201807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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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字第8號
上 訴 人 陸憲德
即 原 告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南市政府交通局間交通裁決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107年5月28日第一審行政訴訟判決(107年度交
字第8號)不服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
規定,交通裁決事件上訴,應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75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至有程式上欠缺,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陳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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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