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88號
聲 請 人 新加坡商山高國際刀具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武盛
代 理 人 林靜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1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38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389號公示 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6年11月9日刊登新聞紙在案。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7年5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意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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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188 │
│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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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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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王文慶精密股份有限│華南商業銀行│新加坡商山高國際刀具│105年11月11日 │8,502元 │FD5054995 │ │
│ │公司王文慶 │永康分行 │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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