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7年度,183號
TNDV,107,除,183,2018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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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83號
聲 請 人 蕭峯雄
代 理 人 黃嘉淩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股票,因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444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 民國106年12月16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 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 查,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444號裁定 公示催告,並於106年12月16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等情,有聲 請人提出之報紙1份附卷可稽,本院亦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 催告卷宗查明無訛。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 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 請,於法並無不合,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蘇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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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司催字第44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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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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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統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79ND0153007-4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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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統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5NX0074079-8 │1 │7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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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統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