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7年度,171號
TNDV,107,除,171,20180727,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71號
聲 請 人 楊炎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13日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載證券1張,業 經本院106年度司催字第385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刊登 於民國106年11月18日民時新聞報。現因申報權利期限已經 屆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385號裁 定准予公示催告,並由聲請人於106年11月18日刊登新聞紙 在案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新聞紙1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因本件公示催告程 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業於107年5月18日屆滿,迄 今均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 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昕韋

┌──────────────────────────────┐
│附表: │
├──┬────────────┬────────┬──┬──┤
│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
│ 01 │智基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99NY0000407-5 │ 1 │1035│
└──┴────────────┴────────┴──┴──┘

1/1頁


參考資料
智基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