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67號
聲 請 人 華勇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龍
代 理 人 李怡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12日言詞
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397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6年11月14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判決該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此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二、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新聞紙1份在卷為證, 並經本院調閱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相符,應信為真實 。是以,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之申報權利期間既已屆滿, 而迄今既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依首段規定及說明 ,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
│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167號 │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受款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
│001 │久升機械工業│第一商業銀│華勇鋼鐵│106年10月31日 │70,200元 │8577529 │
│ │有限公司周旻│行鹽水分行│工業股份│ │ │ │
│ │成 │ │有限公司│ │ │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