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904號
TNDV,107,訴,904,201807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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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04號
原   告 陳飛良
被   告 王寶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項所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僅繳納聲請支付命令費用500元,其餘裁判費用 未據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19日以107年度訴字第904 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50,000元,該裁定業於107年6月21日送達原告,惟原告迄未 補繳裁判費等情,此有送達證書、本院查詢簡答表、答詢表 、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 正,其訴顯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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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