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801號
TNDV,107,訴,801,201807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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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01號
原   告 恆德工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芷綺
被   告 宏昇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飛龍
訴訟代理人 林世勳律師
      郭群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原告補正,逾期未 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 第249 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足額之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 6 月1 日以107 年度訴字第801 號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 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1,390元,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6日 送達原告,然其逾期迄未補正等情,有送達證書、本院收費 答詢表查詢資料、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依前揭 法條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蘇正賢
法 官 黃聖涵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蘇嬿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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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昇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恆德工程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