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705號
TNDV,107,訴,705,201807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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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70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蘇炳
被   告 盧永勝
訴訟代理人 盧佩雯
被   告 盧俊超
      盧淑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
6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債務人盧南宏與被告公同共有被繼承人盧程碧珠所遺留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按如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如附表三所示之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
二、原告主張:緣訴外人盧南宏為原告之債務人,原告已對盧南 宏向本院聲請支付命令確定後聲請強制執行,因盧南宏無財 產可供執行,經本院發給原告103 年度司執良字第121776號 債權憑證(下稱系爭債權憑證)在案。如附表一所示之土地 (下稱系爭遺產)原為訴外人盧程碧珠所有,盧程碧珠已於 民國103 年1 月28日死亡,本應由盧南宏、被告及訴外人盧 崇明繼承,因盧崇明於法定期間內依法辦理拋棄繼承,現由 盧南宏及被告公同共有。系爭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事,然 因盧南宏怠於行使遺產分割請求權,致原告無法對盧南宏應 分得之遺產拍賣受償,爰依民法第242 條、第1164條、第82 9 條、第830 條規定,代位盧南宏請求分割系爭遺產,而提 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系爭遺產應按如附表二所示應繼 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 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盧南宏積欠原告債務,其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另 系爭遺產原為盧程碧珠所有,經盧程碧珠之法定繼承人盧崇 明拋棄繼承後,現由盧南宏及被告公同共有等情,業據其提 出系爭債權憑證、盧程碧珠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盧南 宏及被告之戶籍謄本等影本各1 份、附表一所示土地第一類



登記謄本各1 份為憑(見調字卷第19頁、第55頁、第57頁、 第61頁至第65頁),並有本院依職權調閱盧南宏105 、106 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臺南分局107 年5 月25日南區國稅臺南營所字第1071064907 號函檢附之盧程碧珠遺產稅核定通知書、盧崇明提出之本院 家事庭103 年2 月17日南院崑家厚103 司繼字第262 號函影 本等證各1 份附卷可佐(見本院卷第29頁至第32頁、第35頁 至第38頁,調字卷第139 頁)。被告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 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本 院核閱原告所提上開證物均與原告所述相符,自堪信其主張 為真實。
㈡次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 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 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 條定有明文。再按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 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但專屬於債務人本身 者,不在此限。前條債權人之權利,非於債務人負遲延責任 時,不得行使,但專為保存債務人權利之行為,不在此限, 民法第242 條、第243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民法第242 條關 於債權人之代位權之規定,原為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致 危害債權人之債權安全,有使債權人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債 務人之權利,以資救濟之必要而設,故而債權人行使代位權 即應以保全其債權之必要為限。其所保全者,除在特定債權 或其他與債務人之資力無關之債權,不問債務人之資力如何 ,均得行使代位權外,如為不特定債權或金錢債權,應以債 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致陷於無資力,始得認有保全之必要 ,否則,即無代位行使之餘地(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65 0 號判決可資參照)。經查,盧南宏積欠原告之債務迄未清 償,且其財產不足以清償上開債務等情,已如前述,可認原 告應有保全其債權之必要。原告另主張系爭遺產並無不能分 割之情事,亦無契約約定不能分割等情,均未經被告提出書 狀爭執,本院復查無有民法第1164條但書或有遺囑禁止分割 之情形。原告之債務人盧南宏既已怠於行使分割遺產之權利 ,原告為保全其債權,代位盧南宏請求分割被告公同共有之 系爭遺產,依上開說明,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㈢復按,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 有物分割之規定;另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 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 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 為下列之分配: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



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原 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 分配於各共有人。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 ,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以原物 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 一部分仍維持共有,民法第830 條第2 項、第824 條第1 項 至第4 項亦有明文。再按遺產分割,依民法第1164條、第83 0 條第2 項之規定應由法院依民法第824 條命為適當之分配 ,不受任何共有人主張之拘束(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2569 號判例參照)。又按分割方法,原則上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 人,以原物分配如有事實或法律上之困難,以致不能依應有 部分為分配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其餘共有人則 受原物分配者之金錢補償;或將原物之一部分分配予各共有 人,其餘部分則變賣後將其價金依共有部分之價值比例妥為 分配;或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以原物為分 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部分 維持共有(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上字第2515號判決可資參照 )。經查,原告就本件分割之方法,係請求依附表二之應繼 分比例分割為盧南宏及被告分別共有,本院斟酌系爭遺產之 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繼承人利益等情狀,認原告提出之分 割方案,尚屬適當、公允,應屬可採,爰判決如主文第1 項 所示。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242 條、第1164條規定,代位盧南 宏請求將盧南宏與被告公同共有之系爭遺產分割,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六、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 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 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定有明文 。查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質上並無訟爭性,乃由本院斟酌何 種分割方案較能增進遺產之經濟效益,並兼顧兩造之利益, 以決定適當之分割方法。本件原告代位債務人盧南宏請求分 割遺產,兩造實互蒙其利,如僅由敗訴之被告負擔,本院認 為顯失公平,爰審酌上情及盧南宏與被告之應繼分比例,認 本件訴訟費用應按如附表三所示比例分擔,始為公平,併此 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 第1 項前段、第80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吳俊達
附表一:
┌──┬─────────────────┬──────┐
│編號│ 土地地號或建物建號 │ 權利範圍 │
├──┼─────────────────┼──────┤
│ 1 │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 5 分之1 │
├──┼─────────────────┼──────┤
│ 2 │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 5 分之1 │
├──┼─────────────────┼──────┤
│ 3 │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 10分之1 │
├──┼─────────────────┼──────┤
│ 4 │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 10分之1 │
├──┼─────────────────┼──────┤
│ 5 │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 全部 │
├──┼─────────────────┼──────┤
│ 6 │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 全部 │
├──┼─────────────────┼──────┤
│ 7 │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 5 分之1 │
└──┴─────────────────┴──────┘
附表二:
┌──┬─────┬───────┐
│編號│ 繼承人 │ 應繼分比例 │
├──┼─────┼───────┤
│ 1 │ 盧南宏 │ 4分之1 │
├──┼─────┼───────┤
│ 2 │ 盧永勝 │ 4分之1 │
├──┼─────┼───────┤
│ 3 │ 盧俊超 │ 4分之1 │
├──┼─────┼───────┤
│ 4 │ 盧淑女 │ 4分之1 │
└──┴─────┴───────┘
附表三:
┌──┬─────┬───────┐
│編號│ 當事人 │訴訟費用分擔之│
│ │ │比例 │
├──┼─────┼───────┤




│ 1 │ 原告 │ 4分之1 │
├──┼─────┼───────┤
│ 2 │ 盧永勝 │ 4分之1 │
├──┼─────┼───────┤
│ 3 │ 盧俊超 │ 4分之1 │
├──┼─────┼───────┤
│ 4 │ 盧淑女 │ 4分之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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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