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477號
TNDV,107,訴,477,201807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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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77號
上 訴 人 洪文裕
被 上 訴人 羅淑美
      王正宏
      吳昆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5月
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7年5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上訴人固載為「再議之訴狀」,惟其內容係對第一審 判決表示不服,並聲明「原判決廢棄」,為維其利益,應認 有上訴之意),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107年6月15日裁 定、107年7月12日通知,限令於送達後5日、7日內補正,該 裁定、通知已於107年6月20日、107年7月17日送達,上訴人 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鈺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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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