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6號
上 訴 人 陳葉氣
陳登財
陳品卉
陳偉喬
田中雅子
陳雅虹
陳裕昌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宥如
被上訴人 葉浩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3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 審法院為之: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㈡第一審判決及對於 該判決上訴之陳述。㈢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 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㈣上訴理由;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 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 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441條、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對於107年3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 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107年4月25日以裁定命其於送 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12,225元,該裁定業於107年4 月30日送達上訴人,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第二審裁判 費等情,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 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瓊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