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53號
原 告 楊清潮
訴訟代理人 賴麗妃
被 告 楊景堯
楊雅琴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麗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25日所為
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事實及理由欄第5行關於「170年」之記載,應更正為「107年」。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鈺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