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9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洪文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羅淑美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07年6月29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399號第一審判決
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
同)2,156,551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33,576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余玟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