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343號
TNDV,107,訴,343,201807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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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43號
上 訴 人 洪文裕
被 上訴人 羅淑美
      王正宏
      吳昆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4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7年5月30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該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 正,該裁定且已於107年6月8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 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 表、答詢表附卷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蘇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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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