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1073號
TNDV,107,訴,1073,2018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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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073號
原   告 王德守
      王碧桃
被   告 王隆杰
      王剴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 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第6 款定 有明文。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同法 第244 條第1 項第3 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於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明,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6 月6 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 5 日內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此項裁定已於107 年6 月 13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補字卷第15、 16頁),然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狀及收文資料查詢 清單附卷足憑(見補字卷第17、18頁),揆諸前揭規定,原 告之訴難認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正賢
法 官 楊雅萍
法 官 潘明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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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